經文:羅馬書2:1-16
自已為義(2:1-16)
1、具體表現:
論斷人,即定別人的罪,自己所行的卻又和別人一樣;
2、之所以論斷人的原因可能是:
a)?自以為可以逃脫 神的審判(3);
b) ?藐視 神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不愿悔改(4)。
3、神審判此罪的幾種標準:?a) ?照真理審判(2-5);
b) ?照各人的行為審判(6-11);
c) ?照律法審判(12-13);
d) ?照是非之心審判(14-16)
經文:羅馬書2:1-16
自已為義(2:1-16)
1、具體表現:
論斷人,即定別人的罪,自己所行的卻又和別人一樣;
2、之所以論斷人的原因可能是:
a)?自以為可以逃脫 神的審判(3);
b) ?藐視 神的恩慈、寬容、忍耐,不愿悔改(4)。
3、神審判此罪的幾種標準:?a) ?照真理審判(2-5);
b) ?照各人的行為審判(6-11);
c) ?照律法審判(12-13);
d) ?照是非之心審判(14-16)